2007年1月8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八版: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姓名被“盗”兄弟相煎
郭丛生 张晓辉

  18年前,不到招工年龄的弟弟为了接替父亲上班,就使用了哥哥的姓名和身份证,顺利吃上了“皇粮”;18年后,哥哥为捍卫自己的姓名权,把弟弟告上法庭。近日,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。
  
  莫名其妙姓名被“盗”
  2006年阳春3月的一天,明媚的阳光照射在登封市东金店乡王堂村上空。
  吃罢早饭,该村村民王光便兴冲冲地乘上开往县城的公共汽车。他要到登封市交巡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去办理摩托车驾驶证。
  王光将相关材料递进办证窗口后不久,工作人员告诉他说:“你已经办过一张驾驶证了,按规定不能再办理了。”“这怎么可能呢?”王光一头雾水。
  在工作人员的配合下,王光发现有一个姓名与身份证号码都与自己完全相同的人,确实已经办理过一张驾驶证。档案显示,这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上除了照片和住址与王光的不一样以外,其他的内容一模一样。再仔细查看那张照片,王光更为吃惊,这个人竟是自己的同胞弟弟王荣。
  
  为了接班移花接木
  38岁的王光在家中排行老二,小学毕业后就一直呆在家中务农,平时很少用到身份证。没想到,这一用就用出了问题。通过与父母联系,并与在登封市某机关工作、小自己两岁的弟弟王荣沟通,王光终于得知了事情的来龙去脉。
  原来,1988年9月,王光的父亲从工作岗位上退休后,原打算让二儿子王光去接班,但考虑到王光的文化程度太低,怕他考不上,就决定让三儿子王荣顶上。王荣虽然文化程度较高,但年龄不够。于是,父亲就叫王荣拿着王光的身份证去报名。王荣顺利进入机关工作至今。
  为了保守这个秘密,王荣和父亲索性连王光也没有告诉。为了保住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,也为了日后生活方便,2001年2月,王荣以哥哥王光的名义,用自己的照片,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了一张姓名和编号与哥哥身份证相同,但照片和住址与哥哥身份证不同的身份证。2005年4月,王荣用此证办理了一张驾驶证。可他万万没有想到,隐藏了18年的秘密,就因为“撞车”而东窗事发了。
  弄清事情原委后,王光便向弟弟王荣索要那张错误身份证的原件,但王荣却百般推托,就是不肯给,到后来索性连电话都不接了。

  依法维权赢回权益
  经过一番思想斗争,王光决定通过法律为自己讨个公道。
  2006年8月30日,王光向登封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,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荣停止盗用原告姓名,停止侵害,消除影响,赔礼道歉,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。
  2006年11月22日,登封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。庭审中,原告王光与被告王荣展开了激烈的辩论。
  被告王荣提出:“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,侵犯姓名权的构成要素有两个方面:一是故意假冒,二是造成实际损害,二者缺一不可。本案中原告并没有受到实际损害。”
  原告王光则认为:“被告的侵权行为,不仅导致原告不能正常办理证件,而且使原告的精神受到打击。被告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不是有形的,而是无形的个人声誉的贬损……”
  近日,法院就王光与王荣的姓名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。法院认为,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,任何人不得侵犯。被告王荣虽然与原告王光是同胞兄弟,但其长期使用原告的姓名,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,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。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的问题,法院认为,虽然被告并无恶意,且最初使用原告姓名的主要过错不在其本人,但被告不应在长达18年的时间里一直隐瞒该情况,并使用这一身份证办理驾驶证,此举确实造成了原告进行社会活动的不便,故被告应适当对原告进行赔偿。法院判决:一、被告王荣停止使用原告王光的姓名;二,被告王荣赔偿原告王光精神损失费2000元。
  王光和王荣均表示服判不上诉。至此,这一离奇的姓名权官司终于画上了一个令人警醒的句号。
  (郭丛生 张晓辉)
  
编后:
  住酒店要用到身份证、搭乘飞机要用到身份证、办理各类证件要用到身份证,身份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。但是,仍有不少人随意地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他人使用,殊不知,此举可能会给自己带来大麻烦。此案为鉴。